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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无偿献血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合肥市无偿献血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合肥市无偿献血志愿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地方性、联合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自愿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奉献爱心,传播文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医疗用血,推动合肥市无偿献血事业的深入发展,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1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全市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血液知识的宣传和组织无偿献血的招募工作;

(三)组织会员参加无偿献血,推广成分献血,参与应急献血;

(四)开展与协会有关的各种公益活动,帮扶特困无偿献血者;

(五)建立健全无偿献血者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资料库;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表彰和奖励在无偿献血及推动无偿献血事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七)组织开展法律允许的其他活动;

(八)开展无偿献血者之间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团体或个人;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参与本会开展的相关活动中,本会有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协会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资助或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单位会员:

三级医院:2000元/年;

二级医院:1000元/年;

其他医院:500元/年;

社会团体:500元/年(自愿缴纳);

(二)个人会员:5元/年(自愿缴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8年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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